牦牛乳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甘南州乳制品产业发展协会。

第二条 甘南州乳制品产业发展协会是由甘南藏族自治州乳制品生产企业及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人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而依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为企业、为行业、为政府服务,促进甘南州乳品行业健康、持续、协调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登记机关甘南州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甘南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合作市人民街96号州政府统办楼北裙一楼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根据党和国家经济建设总任务,结合行业特点和具体情况,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二)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要求及存在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组织行业内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开展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创办刊物,组织技术、职业等培训;

(四)组织国内外乳制品行业经济、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交流、培训等活动;

(五)组织收集乳制品行业的国内外经济、技术信息,办好有关技术、信息刊物;

(六)参与制定、修订行业标准,开展行业质量管理、品牌培育、市场和行业形象宣传等工作;

(七)代表行业参加国际、国内组织及有关会议;

(八)代表会员单位的意志,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和企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九)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单位服务,发展行业公益性事业,解决行业共性问题;

(十)承担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拥护遵守本协会《章程》和各项制度;

(三)自愿加入协会;

(四)单位会员为在甘肃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乳制品企业,相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

(五)个人会员为长期在乳制品行业工作,担任或曾担任单位领导或技术骨干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资料;

(二)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协会秘书处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可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提出解决本单位、行业有关问题的建议或提案;

(五)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乳制品行业的行规行约;

(二)遵守本协会章程及规章制度,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会议;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在本协会交往中,诚实守信,团结协作,自觉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会费标准按照《甘南州乳制品产业发展协会会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两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一般应该是该单位的现职主要领导,如代表职务发生变动,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会员单位条件时,应由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推举新的现职主要领导接替,及时通知本协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2年。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本协会会员单位即常务理事会成员单位,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册和更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有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全省乳品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和知名度;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会长、秘书长兼、专职均可;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2年,不得连任,会长、副会长由我州乳制品企业在职领导轮流当选。秘书长每届任期2年,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领导、专家、学者、企业家担任名誉会长、顾问。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负责全面工作;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协会秘书处、各分支机构专、兼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乳品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调离时,必须向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可侵占和分配挪用。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协会章程修改后,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乳品行业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件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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